欢迎来到住房管理法治网!
  
当前所在:首页 > 政策法规 > 解读 | 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
解读 | 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
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4-27
  • 作者:admin
  • 来源: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  

  近日,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、四川省财政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川建行规〔2024〕3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。

  一、《通知》制定的政策依据

  《通知》依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和建设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物价局《关于印发〈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建城〔1993〕410号)制定,内容符合现行相关法律、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。

  二、主要内容

  《通知》包括六方面内容:收费范围、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、收费标准为0的特殊情况、费用减免、收缴管理、具体施行时间和有效期,重点解读以下几点内容。

  一是适用范围。在城区、县城,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(含道路、桥梁及其附属设施)兴建各种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基建施工、堆物堆料、停放车辆、搭建棚亭、摆设摊点、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(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)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。城区、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,可参照县城执行。

  二是收费标准。占道一个月以内,执行基准标准:成都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.50-1.50元/平方米·日,其他设区城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.30元/平方米·日,县级市城区和县城的基准标准为0.20元/平方米·日。占道超过一个月,逐月提高收费标准: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.2倍,第3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.3倍,第4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.4倍,依此类推,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。

  三是收费标准为0的特殊情形。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;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。

  四是减免规定。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三、执行时间

  《通知》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
原文链接:http://jst.sc.gov.cn/scjst/c101430/2024/4/26/eb2d32d651284357a5832058c09c2501.shtml
[免责声明]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,仅供学习交流使用,不构成商业目的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,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,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。

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,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。住房管理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。
本网部分转载文章、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,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。

北京今日国铁物资采购研究中心主办 | 政讯通-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

住房管理法治网 zfglfz.org.cn 版权所有。

联系电话:010-56232582 13391776757 010-56278284 13366461258 010-53386795
监督电话:18610822936,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:010-57028685

第一办公区: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;第二办公区 :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

邮箱:qgzfyjsfzdyzx@163.com  客服QQ:321579164 通联QQ:3115014313
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